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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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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6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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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洪月驾驶报废货车严重超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3月10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韩洪月驾驶浙d×××××号轻型货车沿曹县迎宾大道行驶至曹县处,涉嫌驾驶报废货运车辆并载客的违法行为,被曹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核对,该货运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核载3人,实载25人,严重超载。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洪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都某证言,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上缴罚款票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查获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被告人韩洪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期间,被告人韩洪月自愿退出违法所得450元,预交罚金2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洪月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洪月无驾驶资格驾驶报废机动车,且超过定罪标准的超员部分,本院均作为酌予从重处罚的情节;鉴于其犯罪后有坦白情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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