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推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3-10-09 10:40 来源: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保存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 ”高效物流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发展平台经济、培育现代物流市场新业态的工作要求,聚焦突出问题,提升数字化监管服务水平和能力,实现业务回归、数据回归、税收回归,推动鄂尔多斯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中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印发《鄂尔多斯市推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内蒙古自治区推动网络货运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行动方案》(内交发〔2023〕49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煤炭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32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一)》。

  三、政策解读

  (一)《实施方案》明确了鄂尔多斯市推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原则。

  1.科技驱动,示范引领。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壮大传统运输企业和网络货运企业,形成“互联网 ”新模式、新业态。

  2.协同合作,共建共管。建设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实现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票据流、货物轨迹流等数据“五流合一”。

  3.依法依规,坚守底线。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伪造相关证明、违规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

  (二)《实施方案》明确了鄂尔多斯市推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引进和培育网络货运龙头企业若干家,到2025年,将鄂尔多斯市打造成引领区域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发展的龙头城市。

  (三)《实施方案》明确了鄂尔多斯市推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

  1.做大做优做强传统货运企业。在上一运营年度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市、旗(区)两级年产值98%进行奖励。

  2.加快培育发展网络货运。建设一批线上线下融合、具有行业和区域影响力的网络货运企业。重点提升本地网络货运企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实现网络货运企业数据业务回归鄂尔多斯。对月地方财力贡献的自治区、市、旗(区)三级留成部分,100万元以内,每10万元奖励9万元;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以内,每20万元奖励19万元;300万元(含)以上,每50万元奖励49万元。

  3.做好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对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的企业,经年度考核合格,信息化监测评估进入全国前50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进入自治区信息化监测评估排名前5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同时符合前两项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4.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达标入统。对于新入库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于连续3年在库未退出的企业给5万元奖励,进一步提升企业稳定纳统的积极性和配合度。

  5.充分发挥科技平台支撑作用。利用鄂尔多斯市智慧物联科技平台数据资源优势,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科技化调度,电子运单、电子磅单、电子货单相统一,全程可视化、溯源化。

  6.组建国有网络货运企业。加快建立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国有网络货运企业,主动承担煤炭保供运输任务。

  7.推动道路货运绿色发展。在全市高速公路收费站及货运场站开通新能源货车专用通道,扩大新能源货车通行差异化收费政策实施范围,加快实现道路货运绿色低碳转型。

  8.持续优化道路货运营商环境。加快推进道路运输高频事项“跨省通办”服务提质增效,完善办理服务措施。持续推进司机之家建设,加快实现重点货运通道、物流场站司机之家全覆盖。

  (四)《实施方案》明确了鄂尔多斯市推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措施。

  1.适用范围。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合法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传统货运企业及网络货运企业。

  2.奖励方式。网络货运企业奖励以一个月为一个周期,次月申请,月末兑现;其余奖励在次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

  3.强化监管。建设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监管并重的市场体系。

  4.组织保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市交通、发改、财政等部门为成员的鄂尔多斯市推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五)《实施方案》明确了鄂尔多斯市推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有效期。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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